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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红山区校外培训机构 办学行为的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共同负责的良好局面。

    二、规范办学行为

    (一)师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提供场地,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授课教师具有与授课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教育局备案。

    (二)证照齐全。严格坚持一校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要保证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按标准要求责令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依法处理。

    (三)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款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四)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红山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获排位赛等。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五)广告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内容一致,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或以考“状元”等名号吸引生源。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出推荐、证明;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严禁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

    (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七)档案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地留存档案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章程、安全防范制度、安全应急预案,举办者、校长、教师、财务身份证明(包含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八)学生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对所有学员建卡立案,要求学生信息、监护人信息真实有效。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全体学员必须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三、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综合执法。

    (二)年检年报。区教育局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黑白名单。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情况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版面审核:褚宗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