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及流程 一、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名单每年由教育部门确定。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的学生,进修类的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借款学生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2.共同借款人条件的确定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3.注意事项 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开发银行有关分行与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指定一个部门,可以是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由其进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工作,盖“一个章”,实现全国一盘棋,避免出现一省一策、一县一策。 1.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情况的,有限考虑: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2.注意事项 如部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没有独立公章,可使用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代替。 四、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上限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2.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五、还款事项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结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3.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扣款日为当月21日,无需审批。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款人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收其他费用)。 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4.每月(除11月外),借款人可以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申请或审批。 5.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六、违约后果 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2.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七、特殊情况处理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县级资助中心,并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于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下月15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指定账户。
(版面审核:褚宗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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